2007年7月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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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老人打赢劳动争议官司
阿仁

  林业局做善事,让长期做临时工的职工家属享受退职退休待遇,但又规定这些临时工死亡只发安葬费,不发一次性救济费。
  四川百岁老人王家仁索要亡妻一次性救济费的非常官司近日徐徐降下帷幕。一起鲜见的劳动争议案历时两年,案经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执行,终于尘埃落定。

  随夫进林区做了近十年临时工
  王家仁系江苏徐州籍人士,1904年出生,组建四川马边森工局时王家仁到了该局工作。1962年组建雷波林业局,王家仁再次挪调到雷波林业局汽车队工作,其妻黄德辉于1963年从四川资中县随夫迁到了雷波林业局汽车队,随后在车队和本局其他林场做临时工。在那年月,进企业当一名工人很难,黄德辉与众多做临时工的家属一样,做临时工,赚点钱补贴家用。雷波林业局六十年代在册的干部和工人,几乎清一色是外地人,有相当一部分家属没有工作。黄德辉与其他做零工的姐妹一样,年复一年的做,从不计较收入有多少。所不同的是,她的丈夫王家仁1978年8月离休后,她仍然留在林场做工,一直干到1981年的下半年。黄德辉的临时工生涯持续了近10年。1983年,劳累了大半辈子的黄德辉总算告别了林区临时工生活,与丈夫王家仁迁往重庆市生活。

  临时工享受退职退休待遇
  1982年,雷波林业局内一批长期临时工,陆陆续续办理了退职、退休手续。王家仁获悉后,向局领导提出其妻黄德辉在本局储木场干了多年临时工,现已60岁,请求按退休或退职办理。1983年1月,经雷波林业局会审,黄德辉断续工作,经组织安排连续工龄不到10年,按退职给予办理。黄德辉办理退职手续后,在单位领取退休金。
  1998年9月,国家实行天然林保护工程,停止采伐天然林。林业企业转入种树维护工程。随后,森工企业退职退休人员退休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局领取,由单位与保险局结算。黄德辉的退休金亦转到雷波县社会保险局领取。

  拒付救济费  百岁老人上仲裁庭
  2002年8月1日,82岁的黄德辉老人在重庆谢世。王家仁及其子女料理了黄德辉后事,并报告了雷波林业局。
  2002年8月5日,雷波林业局向王家仁汇去了黄德辉死亡丧葬费2242元,同时通知雷波县社会保险局从2002年9月1日起停发黄德辉退休金。
  时年98岁的王家仁老人及其子女们盼着单位能够支付一次性救济金。然而,左等右等没有着落,于是他们不得不与单位交涉。雷波林业局明确答复,本局对临时工作退职退休的人员,一律不付救济费。2003,王家仁向雷波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3年12月12日,雷波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被诉方雷波林业局补足申请人王家仁提出的丧葬费1494.65元;二、被诉方雷波林业局给付申请人王家仁提出的一次性救济费4484元。
  
  企业起诉  法庭之上论事理
  2004年1月,雷波林业局收到仲裁决定后,即刻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雷波林业局诉称:王家仁之妻黄德辉系本局临时工,我局为照顾职工家属,按照退职安置,黄德辉病故后,依局内部规定支付了丧葬费。黄德辉作为临时工,我局按照内部规定给予退职,与其相似的180余人均适用,其已实际实行了20余年,均没有发生过争议。这类人员我局自定为:比照二级森工发给生活费,死后给付丧葬费,这本来是企业对职工及家属的一种关爱,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但我们仍然执行了。黄德辉死亡后,王家仁节外生枝,索要救济费,这是没有根据的,且不符合我们规定政策。
  2004年4月1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法院认为, 1983年1月,雷波林业局为被告之妻黄德辉办理了退职的有关手续。雷波林业局适用的是四川省林业厅的文件规定,故黄德辉应按省林业厅的文件参照国务院退职退休的暂行规定,享受退职退休待遇。关于一次性救济费,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亲属依法享有一次性救济费。黄德辉的死亡救济费,因原、被告未能提供四川省林业厅对省管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救济费计核标准,故应参照凉山州凉府发(2001)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即“一次性救济费,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其一次性救济费为死者生前的10个月工资。”雷波林业局提出按照内部执行的规定,不付一次性救济费,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由雷波林业局支付王家仁之妻黄德辉因病死亡一次性救济费2480元。
  一审宣判后,王家仁不服,提起上诉。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10月,王家仁申请执行,法院向雷波林业局发出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通知书。由于企业资金困难申请缓期履行。
  最后,雷波林业局依法院判决支付了王家仁之妻王德辉死亡的救济费2480元。该款已由法院转付王家仁。